吕忠梅:《民法典》“绿色规则”的环境法透视丨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我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规定“绿色原则”并建立了“绿色规则”体系。然而,由于《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与传统民法理念和规则之间存在着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的巨大差异,正确理解绿色原则及其相关规定并保证其所体现的生态规律在实践中得到合理实施成为挑战。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吕忠梅教授在《〈民法典〉“绿色规则”的环境法透视》一文中认为具备“生态理性”的绿色原则从三个方面构建了规范体系、赋以了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并对如何使《民法典》与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有效衔接的问题作出了分析。
一、确立绿色规则:实现中国民法典的使命担当
在《民法典》中确立绿色规则,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必然需求,是贯彻宪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第一,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根本目的的民法典,理应回应新时代人民对包括美好生活环境在内的美好生活的“百科”需要。第二,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民法典确立了根本遵循和充分的“立法依据”,也为民法典确立了“宪法规范”。《民法典》第1条是对《宪法》规范的鲜明体现。第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健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强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如何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成为直接调整、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法典的重要使命。
二、增加生态理性:扩展民法典的人性标准
(一)传统民法“经济人”假设存在生态理性局限
在民法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人”具有经济理性,是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的“经济人”。这决定了其必然采取机会主义态度,认为自然作为客体本身没有价值,其存在的唯一理由是满足主体日益增长的需要。这种立场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人无需对自己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直接后果负责,也不必顾虑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对未来和对他人的影响。这对资源、环境与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只有把自然价值纳入“经济人”的利益目标中,使之成为“理性”的一部分,人类才会敬畏自然、尊重自然,自觉接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减少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各种行为。
(二)以生态理性弥补“经济人”的生态伦理缺失
生态理性包括人的生态意识和生态智慧两个主要方面。生态意识使人能够正确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并从生态的角度对待他人的经济行为。生态智慧使人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在相关判断与决策中做出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选择。
生态意识与生态智慧使得人“算计”包括生态利益在内的全面利益,追求“最优化”的利益目标。生态理性使得“经济人”在追求社会效益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做到节能、低耗、无公害;并追求人与自然、社会和谐的绿色生活方式,表达对自然的尊重与敬畏。
(三)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在民法典中有机统一
生态理性不能完全替代经济理性。生态理性的加入,是要在充分认识人的社会属性与生物属性的基础上,确立人类追求效率活动的生态伦理界限,将人为了实现经济目的而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的内在有机统一。
《民法典》以确立绿色原则、建立“生态有价”和“损害担责”制度的方式,体现现代生态文明观,使人的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民法调整对象本身所蕴含的紧张关系终于得以缓解。
三、构建规范体系:赋予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一)绿色原则为民事活动确立生态保护理念
圆满的民法所有权状态,既是自然资源权利人特定利益实现的前提,也可以成为恢复或改善生态环境的动力,还可以帮助受害人不再承受物质性或精神性不利影响。《民法典》通过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安全价值,协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关系,限制民事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为从根本上解决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提供民法支持和保障。
(二)绿色物权规则建立私益与公益的双重保护机制
《民法典》通过建立目标多重、功能多样、系统完整的“绿色”物权制度,形成了私益与公益双重保护机制。在环境私益保护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由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添附和地役权构成的绿色制度体系,为公民环境权益保护建立了不同层次的规则。在环境公益保障方面,主要是引入公法内容,规定重要环境因素公有,分层保护环境权益。但这些具有公法性质的条款规定不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分歧很大,也为民法典解释带来了巨大挑战。
(三)绿色合同规则明确合同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加了4个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为合同领域植入了绿色要素,对经济交易活动提出了绿色要求,对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做出了回应。
(四)绿色责任规则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7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不仅规定了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也对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作出了细致规定,在环境侵权责任理念、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责任程度等方面均有“升级”。
四、衔接环境法律:迎接《民法典》绿色规则实施的新挑战
《民法典》的实施必须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民法典》内部如何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对已有的绿色规则进行既尊重民法逻辑、又体现生态规律的解释,以保证民法典得到正确适用;二是在《民法典》外部如何通过普通法与特别法技术为资源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预留空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保证《民法典》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
(一)以妥当的法律方法解释民法典绿色规则体系
《民法典》颁布以后,研究者的重心必须从“应然”问题转向“实然”问题。然而,对于涉及到具有明显公法与私法交错与互动特征、甚至是“宪法规范进入了民法,或在民法中引入了宪法规范”的绿色规则体系,恐怕难以完全按照“纯粹的”民法或环境法方法进行解释,亟需研究确定新的解释规则。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充分总结近年来环境司法专门化与专业化实践检验,认真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实践探索——理论归纳”的路径加以推进。
(二)以特别法方式有效衔接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已经出台的30多部资源环境类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缺乏协同性,一些制度明显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矛盾和冲突。基于“民法典总则编对于民法分则、商事特别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权利性质的法等具有统辖作用”的基本认识,可行的方案是,按照处理“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的一般原则,对现行的资源环境类法律进行系统梳理、打包修改,并按照从“功能协同”到“权利协同”的思路构建新型环境民事权利体系,创建新的环境法理论。
(三)以环境法典促进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了解决好民法典与生态环境立法的射程相互调适问题,可行的思路是,深入开展环境法典的相关理论研究,为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基本制度、合理设置特别民事规范、建立完整的公法义务私法操作机制提供支撑,为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奠定理论基础。
五、结语
我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规定“绿色原则”并建立了“绿色规则”体系,但如何对《民法典》绿色规则进行既尊重民法逻辑又体现生态规律的解释,使《民法典》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不妨从以下途径入手:(1)以妥当的法律方法解释民法典绿色规则体系;(2)以特别法方式有效衔接环境资源法律制度;(3)以环境法典促进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此同时,环境法学者要深入研究相关理论,提出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的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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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永仙、宋昌训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